我们这里梳理了一些观点和看法和大家分享。
“跨境”业务主要涉及四个主体:
1.生产商/制造商/销售商(卖家);
2.跨境电商平台;
3.包括物流、支付、通关服务在内第三方服务提供商;
4.消费者/企业。
商品需要通过海关进出境,特别是货物清关过程中出现的低申报。低申报现象,有两种可能性:
第一是卖家,也就是销售商,或生产商,在货物到达目的国时,为了少交税或不交税,产生低申报情形;
第二是物流商,委托代理承运过程中,为了赢得客户资源, 向销售商,也就是委托方承诺包税, 这样, 为降低承运成本,向销售商要求低申报,而导致不了解各目的国海关对进口货物的【关税】要求,而导致货物到达目的国后,被当地国海关扣押。反而是加大了运输成本。
我们很多跨境电商、物流都是借助于亚马逊的FBA这一平台,低申报是导致清关过程中被目的国(境外)海关查扣的主要原因。
前不久,在我代理处理的英国11条整柜被扣事件,发往英国目的港弗利克斯托(FELIXSTOWE)和南安普顿(SOUTHAMPTON)港口的11条货柜出了问题。货柜滞留已长达近三个月时间, 货主及货运人万分焦急,且已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低申报这一环节,不是因为我方公司低申报,是因为转委托过程中,接受委托的香港公司低申报导致。在经办的这起案件中,因该货柜属于转委托至香港公司,作为承运人发往英国的,因此,英国公司需要由承运人公司(香港)负责到达英国现场出面解决。
也就是说国际物流公司,在出境货物中,通过香港公司转运,香港公司为了降低成本,低申报,直接发货至英国公司,在英国目的港被海关监管扣货,他们不对接我方公司,而是要对接香港这家公司。
我方为尽快解决问题,放行货物,寄希望香港公司能主动的派遣业务人员前往英国处理此事。但香港公司迟迟不行动,我方公司只能亲自前往英国。往返两次英国不能实质性解决问题,差旅费都近6、7万。又因为,海关通知整柜从港口提走,至海关自有仓库查验,导致拼箱货主的物品受牵连。
货代,货物运输代理人,上游是针对生产商、销售商,要签订好合同条款,下游要针对转委托的渠道商,签订好协议。
货代有时就是一位二传手的角色,但这位二传手,是必须要有的,不可取代的角色。正如我们说的包括物流、支付、通关服务在内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第三方主体资格不可取代。
我们为了在风险发生时,提前把控风险,或说责、权、义,必须要建立书面协议,要合规化各自的责任。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运输】合同,且订立合同时,双方的责任条款要划定清楚。免责条款要有,货物运输保险和索赔。
对于甲方放弃(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如收货人不来提货则视为放弃)的货物,乙方有权不支付货损、货差、货物灭失的赔偿,但甲方仍需支付运费以及货物在目的港迟延提货、弃货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有时,我们会约定以上这样条款,对于货主,为了避免索赔,有时会放弃货物。
a)甲方应当保证单货相符、单单相符,因甲方提供的出货资料与货物不符或者单单不符,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并且乙方保留追究连带责任的权利。
这里的甲方,实际上是货主,就是销售商或生产商。甲方货主(销售商、生产商、制造商)应当保证委托货物没有权利上的负担(物权及知识产权),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这就是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责任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我国有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同样,像俄罗斯有《关税同盟海关法典》规定。
另外,我们这里补充谈一点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当事人就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广州市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在条款上规定,也就是,说争议解决,我们可以在跨境物流电商事务中,把管辖权拉回中国,包括与境外主体签订合同。
我说的这境外主体,有可能是,中国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外国企业,为海外仓的业务而立。这时也可以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目的是方便在中国解决问题和执行。
关于货主(销售商、生产商、制造商)扣货产生的责任约定,因目的港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处理货物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乙方先垫付相关费用,甲方应当全额偿付给乙方。
重要提示:关于出口至目的港的申报货值,敬请甲方不要超低申报,超低申报会导致境外海关查验,以反倾销为由扣货或延期交付。申报价格敬请合理,满足符合各海关进出口申报要求。若因甲方低申报发生或造成扣货或其他一切后果,概由甲方承担。
这一点,可以为约束货方(生产商、销售商、制造商)而立。
进出口单证交付保证和提示:一致性的保证,真实、合法性的保证,知识产权的保证,这也是货主的责任。
禁运条例:“甲方所有交运的货物一律不能仿冒名牌,不能使用近似的已注册图案,不能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出现仿牌或类似仿牌类货物被中国或国外海关查获、扣留或罚款,其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这就是知识产权方面的约定。
当然了,为了保护物流商,可以约定针对物流商的【免责条款】:
1、对于延误(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罢工等,以及国外货全国性质海关大清查、禁关,各种国家性质的节假日)的货物,甲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要求乙方赔付货款损失。
2、因甲方未提供真实资料导致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扣查、没收罚款等,乙方免责并有权追索甲方运费等相关费用的权利。
3、由于甲方提供的货物的 唛头和/或其他必要标识欠缺、不正确、或者不清楚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由海关查验引起的所有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以上免责条款,都是站在物流商的角度设定,为的是保护物流商垫资,又赔款的风险把控。